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公司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水平,確保工程項目質量,促進工程項目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和法制化,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作為項目法人的新建、擴建、改建、維修、安裝等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公司各子公司應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三條 根據《潛江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潛政辦發 〔2016〕64號)、市城建工作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建工作運行管理意見》(潛建設文〔2016〕5號)和城建總指揮部安排的重點工作計劃,城建重點工程項目分別委托給各辦事處、鎮、園區或各建設指揮部負責實施,公司分別與受托方簽訂項目《委托協議》。
第四條 工程項目部配合受托方做好工程項目征地、拆遷、地上附著物清點及補償資金核實后報市政府審批撥付。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核報告工程項目部三天內回復。
第六條 工程項目部對各項目送財評前核查手續完備情況,明確出資主體、付款方式等內容后報總經理簽批。
第七條 按照科學管理、合理組織、安全施工的原則,要求施工單位在工程項目開工前,必須達到必備的開工準備條件。
第八條 施工單位準備開工時應向建設單位申報開工報告,建設單位派工地代表對開工條件進行考核,所有考核項目全部達到合格并經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后交付施工單位執行。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施工單位不能按時開工,必須在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請求,經建設單位確認后,工期相應順延。建設單位不同意延期或施工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請求,工期不予順延。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條 各類工程項目的合同范本先由監審部審核把關。
第十一條 工程開工前工程項目部督促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施工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工程名稱、地點、范圍、內容,工程價款及開竣工日期;
2.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一般責任;
3.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式;
4.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
5.設計變更;
6.結算方式;
7.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8.爭議解決方式;
9.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10.合同的生效方式。
第十二條 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分包工程,施工單位應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生抵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部審核工程款的撥付程序,財務審計部嚴格依據合同約定給予撥付,杜絕提前支付工程款現象。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部審核工程履約保證金的繳納及退還程序,嚴格依據合同約定給予繳納及退還。
第四章 設計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
第十五條 工程項目管理部參與工程項目的設計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工作,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的前提條件為:
1.設計單位必須提交完整正式的施工圖紙;
2.在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前,工程項目部配合有關單位工程技術人員認真審圖,并提出初步意見;
3.督促建設、設計單位按政府相關程序在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10個工作日之前完成。
第十六條 對圖紙會審中有可能出現的設計修改,由原設計單位按設計變更管理程序提出設計變更,經建設單位簽證后交施工單位執行。
第五章 設計變更及工程簽證管理
第十七條 由于下列原因可要求設計單位對原設計圖紙進行局部變更:
1.設計圖紙有差錯;
2.設計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設計條件有變化;
3.現場條件所限,采用的材料規格、品種、質量不能完全符合設計要求;
4.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
5.施工差錯經有關方面批準的處理意見;
6.圖紙設計與實際不符,圖紙外增加的工程量必須經建設單位簽核后方可執行。
第十八條 需要設計變更時,必須由要求設計變更的單位提出變更事由,按程序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進行設計變更。
第十九條 設計變更按性質與大小,分為下列三類:
1.一般小型設計變更,原則上不增減預算費用,不改變原設計原則,不影響質量、美觀,如圖面尺寸差錯、材料等代換、圖紙細部增補詳圖、圖紙間矛盾處理。此類修改由要求修改的部門提出,經設計單位核簽、建設單位工程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2.較大設計變更,工程內容與工程量有變化,但不涉及初設審定的原則,需要增加或減少預算費用,要對局部施工計劃與施工進度有一定影響,此類設計變更由要求變更的部門提出,經設計單位簽核、建設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執行;
3.重大設計修改,涉及原初設審定的設計規模、設計原則、結構布置的修改,或涉及總承包合同所規定的概算需要調整,經建設單位負責人、原設計單位負責人審核后執行。
第二十條 設計變更應按性質與大小先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后才允許施工,不得先變更設計進行施工后補辦手續。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施工單位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建設單位的損失,由施工單位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第二十二條 設計變更資料作為設計文件組成部分應妥善保管,與竣工資料統一歸檔。
第六章 工程質量管理
第二十三條 沒有達到以下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督促監理不得下達開工令:
1.施工圖未經三方(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會審;
2.不按要求提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3.針對性不強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
4.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不按要求進行檢測的。
第二十四條 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建設單位督促施工方必須返工至合格。
第七章 工程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 堅決貫徹執行“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杜絕安全事故、火災事故、輕傷事故等。
第二十六條 強化安全管理責任,夯實安全管理基礎,建設單位督促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工程項目部經常組織學習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學習規范和標準,學習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
第八章 監理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工程項目的監理根據委托協議,由建設單位負責招標或指定,簽訂三方協議。工程項目部督促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嚴格履行合同約定,工程施工現場派駐監理,要明確崗位責任。監理工程師上崗要持有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監理工程師證書,其他監理人員上崗,必須經過培訓,具有公正、有效開展監理業務的能力和責任。
第二十九條 監理單位必須接受質量監督機構對其監理資格、監理工作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工程項目部每月不定期檢查項目總監及現場監理到崗情況。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檢查監理是否編制規劃實施細則,相關制度是否完善。核實工程開工申請表、施工圖會審、設計交底資料、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報審資料。
第三十二條 核實工程材料、半成品質檢資料,隱蔽工程驗收資料。核實工作日志、工程變更資料、工程支付簽證等相關資料。
第九章 隱蔽工程驗收
第三十三條 隱蔽工程質量驗收的目的是使工程項目質量控制做到工序控制,將質量保證體系貫穿到每道工序中,工程項目部督促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做好隱蔽驗收工作。
第三十四條 隱蔽工程驗收,施工單位應提前通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經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施工。如未進行隱蔽工程驗收的,監理單位有權提出重新檢查,經檢查存在質量問題時,施工單位應按要求返工處理。
第三十五條 隱蔽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分別由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作為工程竣工資料長期保存。
第十章 工程竣工驗收
第三十六條 工程項目部督促建設單位做好竣工預驗收和驗收工作,竣工驗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單位工程已按照合同規定和設計圖紙的要求全部施工完畢,并達到國家規定的相應質量標準;
2.竣工資料完整、齊全;
3.施工現場清理完畢。
第三十七條 竣工驗收程序如下:
1.確定驗收日期;
2.審閱驗收文件及記錄;
3.審閱預驗收的驗評結果;
4.檢驗或抽檢;
5.驗收總評意見,確定工程等級;
6.驗收組成員簽字。
第三十八條 工程竣工驗收后,工程項目部督促建設單位及時辦理工程決算資料移交、資產移交工作,工程竣工資料應送城建檔案館存檔,資產應移交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或公司資產經營管理部。
第十一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九條 工程項目管理部收集市政府、市城建總指揮部安排的工程項目的批復、立項(事項審批)、設計、實施、竣工等過程中的所有文件資料,主要包括:中標通知書、中標單位及未中標單位投標資料、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附件、采購合同、工程設計圖紙、工程施工圖紙、往來公函、會議記錄、委托書、開工報告、技術資料、施工記錄、驗收報告、竣工資料等。
第四十條 工程項目管理部指定專人負責工程檔案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整理歸檔資料,檔案材料保管,檔案材料的查借閱,檔案材料移交。
第四十一條 檔案查借閱需經公司分管副總經理批準方可查借閱及復制。查借閱人對所查借閱檔案不得私自復制、調換、涂改、損毀、劃線等。
第四十二條 檔案管理員有下列行為者,視情節輕重,公司給予相應處分:
1.毀損、丟失或擅自銷毀檔案;
2.擅自向外提供檔案;
3.涂改、偽造檔案;
4.對檔案沒有及時歸檔而造成公司損失。
第四十三條 工程項目部每年年底向公司檔案室對上一年度的工程檔案進行整理移交。
第十二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程序操作、資產移交不及時、 工程管理不嚴格等行為,視情節輕重,公司分別給予績效扣分、通報批評、警告處分等處分,直至解除勞務關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由工程項目管理部負責修訂和解釋,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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