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國有資產日常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明確資產管理及使用的權責關系,更好地發揮資產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市國資辦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室、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及受托單位等。
第三條 資產經營管理的原則:統一管理、歸口管理、管護結合、權責統一、全程監管。
第四條 資產經營管理的主要任務:建立健全公司資產管理制度,完善臺賬管理辦法,及時掌握各類資產的質量和使用情況,優化配置,合理利用,有效經營,不斷提高使用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五條 本公司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資產等。
第六條 固定資產是通過市國資辦劃撥和公司出資建設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12個月的有形資產。具體包括:
(一)土地綠化房屋類:包括未出讓土地,綠化樹木,生產用、非生產用的廠房、辦公樓、宿舍、道路、基地管理用房、圍墻等固定資產。
(二)生產設備、設施類:包括曹禺大劇院鋼琴、音響等器樂設備,污水污泥處理廠、泵站等機械設備,市民體育中心、世博湖北館、灑水車、環衛運輸車輛、動力設備、通訊設備、施工變壓器等固定資產。
(三)計算機網絡、電腦類:包括系統網絡及設備、計算機及外圍設備、數碼產品、通信設備等固定資產。
(四)辦公設備、用具用品類:包括視頻音像設備、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單位購置和受贈的具有一定價值的各類藝術品等資產。
(五)生活設施類:包括公務用車、輔助車輛、電視機、空調器、辦公家具、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
第七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預付款等。
第八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冠名權、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第九條 對外投資資產是指公司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所形成的資產。
第二章 相關部門職責
第十條 資產經營管理部負責公司資產的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制訂公司本部、各子公司及受托單位統一的資產目錄,按照資產類別、名稱、規格型號、使用部室、存放地點,對公司全部資產分類進行統一編號,并建立資產明細臺賬。
(二)定期對資產進行實地清查盤點,每年至少全面清點一次,保證卡、賬、物相符。
(三)對資產的報廢、出售及處置等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書面處置意見。
(四)督促資產使用單位或部室建立資產明細臺賬,協調、監督和檢查使用單位或部室的資產管理工作。
(五)負責公司公益性資產的委托管理、經營性資產的對外公開招標出租。
第十一條 后勤管理中心、土地收儲經營部、公司下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受托單位負責相關資產的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后勤管理中心負責機關固定資產的管理,包括辦公家具、辦公設備、餐廚設備等。后勤管理中心建立健全機關固定資產臺賬,各資產使用部室建立相應的輔助臺賬,資產發生變化時及時調整臺賬,保證賬賬相符、賬證相符、賬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二)土地收儲經營部主要按照公司《土地收儲經營管理辦法》收儲土地并進行管理和經營。
(三)置業公司主要負責本公司辦公設施設備和建筑設施設備的采購、登記使用和管護等。其他各子公司參照執行,做到賬實相符,確保資產增減變動與資產經營管理部、財務審計部檔案一致。
第十二條 公司財務審計部、各子公司及受托單位財務部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公司流動資產、對外投資資產的經營管理及風險防控。
(二)負責建立固定資產會計賬簿,統管固定資產總賬核算與明細核算,對公司本部、各子公司及受托單位的每一項固定資產建立固定資產年度臺賬。
(三)負責辦理固定資產增減變動手續,及時、準確的進行會計核算。
(四)負責對固定資產進行折舊管理,依法依規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保證固定資產的完整性。
(五)參與固定資產的購置、使用、報廢全過程的監督,會同資產經營管理部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按規定辦理盤盈、盤虧、報廢審批手續,審核編制固定資產維修、報廢申請。
第三章 資產移交與添置
第十三條 根據市政府安排,由公司出資建設的資產,在工程竣工后驗收前,由工程項目管理部協助資產經營管理部督促各指揮部按照公司資產移交要求,完善相關資料,做好資產移交前期準備工作。驗收移交完畢后,資產經營管理部做好資產登記、管理、托管等工作。
第十四條 公司本部、各子公司及受托單位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添置和建設固定資產,必須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請,由資產經營管理部會同財務審計部和工程項目管理部審核后按程序報公司領導簽批,由相關部門按簽批意見辦理。
第十五條 添置的設施設備,由添置單位開箱檢查、驗收。設施設備安裝完畢后將添置申請、合同、發票、入庫單據及時報資產經營管理部備案和財務審計部入賬,并由直接使用和管護的責任單位負責登記,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臺賬。
第四章 使用、保管和維護
第十六條 根據資產經營和管理的原則,按照公司或市政府批示意見,分別交由相關部室、子公司及受托單位使用保管和維護。
第十七條 公司資產經營管理部、子公司和受托單位,按照及時準確的登記要求建立資產明細臺賬。明細臺賬至少一式三份,其中財務審計部、資產經營管理部和使用部門各一份。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明細臺賬記錄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資產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制造單位、數量,預計使用年限、使用部門、存置處所、資產入賬價值及其變動情況等。
第十九條 資產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后續支出應當事先請示報批。后續支出范圍包括資產管護、修理或更新改造發生的支出。
第二十條 資產使用單位即是資產保管的責任單位。使用時應按規程操作(使用)資產,并定期維護和保養資產。
第二十一條 資產的維修由使用部門提出維修申請,經資產經營管理部和工程項目管理部審核,報公司領導簽批后根據公司領導簽批意見,按程序進行辦理,維修項目和費用送市審計局審計后,按程序審批支付。
第五章 清 查
第二十二條 公司建立資產清查盤點制度。資產經營管理部每年度對公司資產進行全面或局部的清查和抽查,發現重大資產損益,或有其他重要問題的,應及時上報公司,按公司領導簽批意見進行辦理。
第二十三條 遇有下列情況,應當對有關資產進行全部或部分的清理核對:
(一)因機構和人員變動,辦理財產交接;
(二)因資產租賃,轉讓或托管時;
(三)資產發生非常損失事故;
(四)單位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決定進行的臨時抽查。
第二十四條 根據資產清查的范圍和任務,成立由資產經營管理部牽頭,組成財務部門、使用單位和委托管理部門的負責人以及實物保管人員參加的清查小組。組長由公司領導擔任。
第二十五條 對資產進行清查之前,各資產使用單位必須檢查有關財產增減變動的憑證是否齊全,如有尚未登記入賬的會計事項,應當及時入賬,做到清查前的賬目相符。
第二十六條 經管資產的人員,在清查之前應當將所經管的資產進行整理,做到檔案和實物相符,避免發生差錯。
第二十七條 資產清查應當逐一清點實物,包括查明資產的實有數與檔案結存數是否相符,資產的保管、使用、維修、報廢和轉讓等情況是否正常等。發現沒有入賬的資產,應當查明原因,及時入賬。在清查中發現毀損情況,應當查明毀損的程度、原因和責任后形成書面文件,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領導簽批后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清查出的資產短缺和溢余,經資產清查小組審核,屬實的由資產經營管理部按照資產管理的要求及時補登,做到檔案記錄與實際清查盤存的資料一致。
第六章 資產經營
第一節 土地儲備與經營
第二十九條 土地儲備由土地收儲經營部根據公司《土地收儲經營管理辦法》依照法定程序,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采用多種收購方式進行統一收儲。
第三十條 土地開發利用與供應。由土地收儲經營部負責依法依規按程序將收儲土地整理后,納入潛江市土地供應計劃,配合市國土資源局統一組織供地,并完善好土地出讓的相關手續。財務審計部負責與國土、財政辦理好出讓收簽劃撥給公司的相關手續。
第二節 資產融資經營
第三十一條 融資部是盤活國有資產、優化資源配置、聯系金融機構、獲得投資資金的載體,負責公司可抵押資產權證的檔案管理和資產權證抵押、解押、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融資租賃物。融資部負責融資租賃新型融資模式的開發、經營和管理。加強融資租賃物的登記、管理和使用單位的監管,確保租賃物的使用性能最大化。
第三節 對外投資
對外投資資產是公司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進行投資的一種經營方式,財務審計部主要負責對外投資資產的經營管理與收益審核,并按照市政府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實施。
第四節 資產租賃經營
第三十三條 租賃條件:
(一)凡可用于經營的國有資產,根據資產性質在遵章守規的前提下均可租賃,凡危及國有資產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及腐蝕性物資存放)不得出租。
(二)凡符合城市規劃或公司發展要求,需在一年內對資產有可能拆除、出讓、轉讓的,租賃時間原則上一般為一年;對使用壽命超過三年的固定資產(如商鋪、廠房、辦公樓等),租賃時間可約定為三至五年。
第三十四條 辦法和程序:
(一)國有資產出租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進行公開競價招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續租。
(二)國有資產出租事先必須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資產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并以評估報告提供的價格作為公開招租的底價。資產經營管理部根據評估報告提出出租方案,報公司經理辦公會集體決策后方可執行。
(三)公開招租工作由資產經營管理部按有關程序組織進行。中標單位或個人應與公司簽訂租賃協議書,并寫明安全生產責任條款。
(四)原租賃到期后,如需續租或重新出租的,必須對其出租價格進行重新評估后,按本辦法辦理。
第五節 資產托管
第三十五條 凡由公司出資新建的國有資產,竣工驗收后,由各施工單位移交公司資產經營管理部進行統一登記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司資產經營管理部根據資產的屬性將資產分類為公益性資產和經營性資產。
公益性資產的維護管理由資產經營管理部根據市政府的批示意見,歸口托管給各相關職能單位按本辦法進行管理。托管費用由托管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經資產經營管理部審核,報公司領導簽批后按程序進行辦理。
經營性資產由資產經營管理部按資產管理辦法實行統一經營管理或根據市政府意見進行委托經營管理。
第三十七條 托管資產的移交。為簡化程序,方便管理,根據市政府意見明確的托管方,資產經營管理部對托管資產實行無縫對接,直接會同資產建設方、托管方進行資產移交,由資產建設方列出資產移交明細清單,三方在移交清單上簽字正式移交,以確保資產無遺漏,無流失。同時,資產經營管理部與托管方簽訂委托管理協議。
第七章 處 置
第一節 轉 讓
第三十八條 凡列入公司的資產,未經公司領導書面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調拔、轉移、出售。
第三十九條 公司內部設備的調撥與轉移,必須通過資產經營管理部辦理資產轉移手續,同時由調出、調入單位的雙方負責人及經辦人簽字。在辦理調撥、轉移手續前,必須報請公司領導批準同意后方可執行。
第四十條 公司閑置資產可以對外轉讓。轉讓資產應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選擇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作價。
第四十一條 資產轉讓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選用招標、拍賣、協議等轉讓方式。依據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應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的,依法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通過招標或協議方式轉讓資產的,轉讓價格原則上不得低于評估價。低于評估價的,按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通過拍賣方式轉讓資產的,事前應廣泛調查市場,并形成調查報告報公司領導,合理確定起拍底價,以不低于起拍價的價格進行拍賣轉讓。
第四十二條 資產轉讓后,負責管護和經營的單位應及時取得有關憑證,簽訂轉讓協議,收回轉讓資金。
第二節 報 廢
第四十三條 資產在下列情況下,可申請報廢處理:
(一)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主要結構陳舊、設備老化,鑒定為危房,且不能改造利用的。
(二)損壞嚴重無法修復或繼續使用有重大安全隱患的。
(三)遭受自然災害或突發意外事故等情況造成主體設備毀損,房屋倒塌,無法修復的。
(四)國家規定強制更新淘汰的。
(五)根據城市建設需要確需拆遷的。
第四十四條 資產報廢由資產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報公司領導簽批后,根據簽批意見按程序進行辦理。
第四十五條 因事故報廢的資產,辦理報廢手續時應出具事故處理報告。參加保險的資產報廢應在完成保險賠償手續后方可辦理報廢手續。
第四十六條 資產報廢后,必須立即停止使用。資產經營管理部應及時建立報廢資產管理臺賬,并進行妥善處理。
第三節 其他處置
第四十七條 對外捐贈資產,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報請市政府或國資辦批準后,按照市政府捐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監督與責任
第四十八條 資產經營管理部按照職責對所屬單位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對違規保管、使用造成資產損失的以及未將資產登記入賬等的行為,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改正。在資產管理和處置中弄虛作假、串通舞弊、假公濟私和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資產經營管理部負責修訂和解釋,自印發之日起開始施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試行期為一年,試行期滿后另行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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