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合同管理的合法化、規范化、制度化,保障公司權益,維護公司利益,防范合同風險和減少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及協議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二章 合同簽訂
第三條 合同簽訂、履行及糾紛處理的承辦主體為財務、工程、融資、征地、資產等業務對口管理部室。不便劃分對口管理部室的,公司根據工作需要指定一個部室為合同承辦主體。
第四條 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的主體資格、資質資信、經營、財務、履約能力及擔保能力等情況。
第五條 簽訂合同之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審查認定不合格的不得簽訂合同。
第六條 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七條 簽訂合同必須以最大限度地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
第八條 合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有規范文本的,應簽署規范文本。
第九條 合同簽訂必須明確簽訂的份數,簽字、簽章份數應當與簽訂份數一致,并加蓋騎縫章,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十條 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爭議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簽訂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鑒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十二條 合同簽訂前必須由承辦部室負責人初審簽字,監審部復審簽字,公司法律顧問法律審查簽字,上報公司領導同意,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三條 根據董事長授權,總經理負責融資類、資金類、人事類合同的審批和簽署;副總經理按班子分工負責制,分別負責工程類、土地類、資產經營類、機關事務性、后勤類等合同的審批和簽署;各相關部室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內的合同談判、草擬及履行工作。
第十四條 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蓋章用印時辦公室存檔一份,承辦部室自行存檔備案一份。
第十五條 承辦部室和辦公室應分類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十六條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室、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合同中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的,依現行法律和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七條 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十八條 各承辦部室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合同變更及解除
第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十條 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關鍵條款的變更和合同額度的變更需承辦部室認真審核后再上報公司領導審批,直至報市領導審批。
第二十一條 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二十三條 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第二十四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五條 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六條 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五章 糾紛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二十八條 合同糾紛由承辦部室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第二十九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條 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工作,不指責、不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
第三十一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時間。
第三十二條 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三條 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部門收執,承辦部室及各子公司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第三十四條 對于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
第三十五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三十六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室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由監審部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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